公之丧,诸达官之长,杖。
吳四姓舊目雲:“張文、朱武、陸忠、顧厚。”
人問丞相:“周侯何如和嶠?”答曰:“長輿嵯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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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尹目庾中郎:“雖言不愔愔似道,突兀差可以擬道。”
謝公雲:“見林公雙眼,黯黯明黑。”孫興公見林公:“棱棱露其爽。”
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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