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约想了半天,她换了一条路。
她不从“排放”这个角度入手了。她从“损害”入手。
《杂律》里还有一条:“诸毁坏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,各计赃准盗论。”损坏别人的东西,按照损坏的价值比照盗窃来处理。
陈老四的井,不是他个人的井,是公井。但公井归坊里共管,坊里十几户人家都有使用权。染坊的废水渗入公井,导致井水不能用,这相当于毁坏了公井的使用价值。毁坏公共设施,按“毁坏人器物”论。
她在纸上写了一段话:刘记染坊排放之废水经暗渠渗入永安坊南巷公井,致井水变色不可食用。依《杂律》“毁坏人器物”条,染坊之排放行为损害了公井之使用价值,应当承担修复费用。又依《杂律》“沟渠内堆积秽物”条,染坊将废水排入公共暗渠,亦应受罚。
但她知道这只是一半。罚了以后呢?刘掌柜交了罚金,明天还是继续排。公井修好了,水还是紫的。
她去找了永安坊的坊正,姓周,一个又矮又胖的中年人。周坊正听完了她的分析,脸上的表情从困惑到理解到为难。
“刘记在这里做了二十年。他给坊里交了二十年的税。他的伙计在坊里住着,吃饭买菜全在南巷的铺子里。你把他告了,他的伙计没活干了,南巷的铺子也少了客源。”
沈约没有反驳。她知道这就是现实。
她想了一个办法。
她替陈老四和南巷的住户写了一份“协议”,一份双方签字的约定书。约定的内容是三条。
第一条:刘记染坊在半年之内重新修建排水设施。排水沟从现有的暗渠改道,不再经过南巷公井的方向。改道的方向她在附图上画了,往西走,接入坊墙外的城壕排水沟。城壕排水沟是官方的排污渠道,专门用来接纳各坊的废水。
第二条:改道期间,刘记染坊负担南巷住户用水的额外费用。南巷的住户需要去北巷的另一口井打水,来回多走半里路。多走的路不值钱,但多花的时间值钱。沈约按每户每天多花半个时辰计算,折算成劳力价格,由染坊补贴。
第三条:公井的清理费用由染坊承担。清理方法是先把井水全部抽干,然后用石灰水冲洗井壁,晾干后重新蓄水。她问了苏伯这个方法可不可行,苏伯说他年轻时见过清井的,大致是这个步骤。
协议的最后一行她写了一句话:此约定经坊正见证,双方画押生效。如一方违约,另一方可凭此约至长安县衙申告。
她没有去找刘掌柜。她把协议交给了周坊正,让周坊正去谈。刘掌柜做了二十年生意,他不怕一个抄书铺的女人。但他要在意坊正,坊正管着他每年的商户登记和税率核定。一个不配合坊正的商户,明年的税率可能就不是今年这个数了。
周坊正拿着协议去了。她回铺子继续做她的事。
三天以后周坊正来铺子找她。他带了一份签好字的协议,刘掌柜签了,字签得很大,笔画很重,是赌气签的。旁边是陈老四的手印。周坊正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,盖了坊正的小印。
沈约把协议看了一遍。三条都在。附图上刘掌柜用墨笔划了一个圈,圈的是改道以后排水沟经过的那块空地。空地现在是他堆柴火的地方。他要把柴火搬走才能动工。
“他不太高兴。”周坊正说。
“他不需要高兴。他需要签字。”
周坊正走了以后,沈约把协议的副本夹进她的案卷架里,架子上的东西又多了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