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对。但是你有没有觉得……哪里不太舒服?”
阿虫又看了一会儿。他歪着头,像看一幅画一样看那个字。然后他说了一句话:“第三横好像太长了。”
沈约回头看底稿。底稿上羊字头的第三横,确实比碑上的短。刻的时候把那一横延长了一点点。不到半分的差距。如果不是把底稿和碑放在一起对着看,肉眼几乎察觉不到。
她拿出底稿,把纸贴在碑面上比对。纸太薄,贴不住,风一吹就飘。阿虫帮她按着两个角。她用指甲在纸上沿着碑面的凹槽描了一遍,这是一种土法拓印。描完以后她把纸拿下来。纸上多了一层浅浅的凹痕,是碑面上刻字的位置。
她把凹痕跟底稿上的字迹对在一起。
两个字。善。恩。碑上刻的跟底稿上写的,笔画数量一致,结构一致,顺序一致。但每一个字的比例有细微差别。善字的第三横长了一点。恩字的心字底宽了一点。这些差别太小了,小到正常人看了不会觉得“错”,只会觉得“不太舒服”。
阿虫说的就是这个。不是错了。是不一样了。
从底稿到碑面,中间经过了一个过程:石匠读底稿,记住字形,然后在石头上凿出来。这个过程里,石匠的手会带进他自己的书写习惯。方九做了二十年碑,他的凿法有自己的节奏,横画的起收、竖画的粗细、转折处用多大的力。底稿是书生的字,碑上是方九的手。两者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。
问题是:郭大郎说的“两个字不对”,到底是“错了”还是“不一样”?
沈约回到铺子以后翻了《唐律疏议》里跟佣工有关的条文。《杂律》管雇佣纠纷。有一条:“凡受雇造作者,依约为之。违约损毁者,偿工本。”依约为之,按约定的内容做。
但什么叫“依约”?如果约定的是“照底稿刻碑”,那方九照着底稿刻了,笔画数没错,结构没错,只是比例有微小偏差,这算不算“违约”?
她想了一整晚。第二天早上她写了一份东西,不是纸边,是一份正式的“案卷校勘意见”。
第一段:碑文与底稿逐字核对结果。一百八十七个字,笔画数全部一致,结构全部一致。无漏字、错字、增字。郭大郎所指两字——善、恩,笔画数目与底稿吻合。
第二段:碑面刻字与底稿手迹存在比例上的细微差异。差异原因在于刻字过程中石匠个人凿刻习惯的自然偏差,此类偏差在任何手工刻碑中均属常见,不构成“违约”。
第三段引了法条。《杂律》“依约为之”的“约”指的是什么。约的是内容,一百八十七个字的内容。不是书法。如果郭大郎要求碑面上的字跟底稿上的字在书法风格上完全一致,那他应当在委托时注明“依原稿笔迹刻之”,并在底稿上标注“此稿即碑面之范本,不得有丝毫出入”。委托书和底稿上均无此等约定。方九受雇刻碑,刻的是文字内容,不是书法作品。
最后一段她写了结论。方九完成了委托,碑文内容与底稿一致。郭大郎应依约支付工钱。如郭大郎对碑面书法风格不满意,可另行委托擅书者重新书写底稿,再由石匠重刻。重刻费用不应由方九承担。
她把这份意见交给方九的时候,方九用两只蒲扇手掌把纸接过去,指腹上的石粉蹭在纸面上。他看了一遍,他识字,但看得慢,嘴唇在动,一个字一个字地默念。看完之后他抬头。
“这个有用吗?”
“你拿去找坊正。坊正调解不了,你再去告长安县。但我估计到不了长安县。”
“为什么。”
“因为郭大郎不蠢。他看到这份东西就知道,他要是硬不付钱,你拿着这份意见去告,县衙会让他把碑拉去找第三个人核验。核验的结果会跟我写的一样。到时候他不但要付你工钱,还要付核验的费用。不划算。”
方九把纸折好,塞进怀里。他站起来要走的时候,从腰间一个布袋里摸出一块东西放在桌上。沈约低头看,是一小块磨得很光的青石。巴掌大小,表面温润,像玉一样细腻。石头的一角被凿成了一个平面,平面上刻着一个字:沈。
“这块石头是我从终南山带回来的。做碑剩的边角料。好石头,温润,适合做印章。”他摸了摸那块石头的表面。“字是我刻的。你看看刻得对不对。”
沈约把那方石印拿起来。“沈”字刻得干净,刀法利落,横画收放有度。比书生的字有骨头多了。
方九走了。阿虫把那方石印拿起来翻来覆去看了半天。“比铺子里盖抄件的那个木戳好看多了。”